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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5方向強化審委會議事程序 最快年底上路

本文共1040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12日電

金管會今天公布法規修正草案,透過5大方向強化審計委員會召集及議事程序,包括若已屆開會時間但審委會全體成員有1/2以上未出席,主席得宣布當日延後開會,延後次數並以2次為限等,最快今年底上路。

泰山今年4月20日召開審計委員會,股權投資案等部分討論事項未在會議召開7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董,且當次審計委員會並未決議或由主席宣布擇期續行召開等,金管會認定程序瑕疵,今年8月開罰泰山為行為負責人新台幣96萬元。

為強化審委會程序正當性,金管會今天公布「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

金管會研議透過5大修正方向強化審計委員會召集及議事程序,第一,為保障審委會成員與會權利,金管會明定審委會開會時間及地點應以便利審委會獨董出席及適合會議召開的時間及地點為原則。

第二,為避免審委會未能選出召集人,或召集人不召集審委會以致影響公司業務運作,金管會明定召集人推選方式及召集人不召集時,得由審委會1/2以上獨董自行召集。

第三,為完備議事程序,金管會明定,若已屆開會時間但審委會全體成員有1/2以上未出席,主席得宣布在當日延後開會,延後次數以2次為限,若延後2次仍不足額,主席得依相關規定程序重行召集。

第四,金管會明定審委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議事程序進行,若經審委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得變更議事程序,但若非經審委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第五,若審委會議事進行中,在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1/2以上,經在席獨董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若審委會議事進行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金管會明定由召集人指定其他獨董成員一人代理召集人,若未指定代理人,則由審委會獨董成員互推一人代理。

另一方面,針對董事會議事程序,金管會採取2方向強化,第一,為避免董事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引發爭議,金管會明定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時限以當日為限。

其次,若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金管會明定代理人由副董事長擔任,若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若未設常務董事,則指定董事一人代理,當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金管會此次啟動修法,主要是有個案發生類似情事,為避免有公開發行公司後續出現審委會延期卻沒有講清楚,進而引發後續疑義,金管會在法規面進行通案性檢討,金管會官員強調,並非針對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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