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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加強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 三大重點曝光

本文共755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台北即時報導

國內保險業即將接軌IFRS 17以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金管會今(14)日宣布,配合接軌,強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制度,研議最新「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三大重點出爐。

第一,精進修正未來簽證報告中「各種準備金之核算」。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未來2026年接軌國際新制後,簽證精算人員必須依照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或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所提列各種準備金及其所採用精算假設具合理性,並合理確保各種準備金,足以因應其保單未來給付所需。

第二,蔡火炎指出,未來2026年接軌新制後,保險業必須納入ICS 100%、淨值比3%指標,做為資本等級判斷標準,以及當年度是否要繳交複核報告依據。

假設未符合落在資本不足等級,該年度就必須繳交,尚未回到資本適足等級之前,每年都得交,等到清償能力符合標準,回到壽險業只要三年一次、產險業5年一次標準。

第三,強化複核精算人員資格審查及管理,未來保險業不得聘請兩種人,做為外部複核精算人員:1.已經連續複核該保險業2次者,2.為避免利益衝突,增訂防範機制,未來3年內曾擔任該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者。

蔡火炎指出,現況是,如果已經擔任A保險公司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滿期跳至B保險公司後,基於利益衝突與迴避,不可以回頭再複核A保險公司精算報告。

另外,增訂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曾擔任簽證精算人員5年以上之要求,但如果此次修正草案前,就曾擔任該等人員不受到限制,且未來保險業聘請時候,必須經過董事會出席過半數同意,就其資格初步審查,完成聘請後經由金管會內部核准,才可以做外部複核工作,相關資格不用揭露在財報之上。

蔡火炎指出,此項規定影響不大,符合以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資格應該足夠,通常一個人依照能力,最多只能同時一次複核兩家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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