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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部:推動數據公益恪遵個資法 確保當事人權益

本文共787字

中央社 記者蘇思云台北23日電

數位部推動數據公益政策,遭台權會質疑弱化當事人權益。數位部今天表示,推動數據公益,皆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前提,也恪遵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揭示的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

數位部預計9月提出「數據公益運作指引」草案對外徵詢意見,不過,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此質疑,台灣長期缺乏資料治理規範,此政策恐弱化資料當事人。

數位部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說明,數據公益包括資料蒐集、資料處理、數據利用等運作方式,如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與處理者必須向當事人充分告知法定事項、資料處理方式與安全處理措施,同時也具撤回同意的權利,沒有所謂「以持有人取代個資當事人」、弱化當事人權益的情形。

談及數據公益運作者,數位部表示,如同歐盟「資料治理法」資料利他主義組織,須以清晰易懂方式,通知個資當事人利用目的、保留利用的所有紀錄及相關技術措施等,確保當事人權益。

台權會主張「歐盟的資料利他,乃是奠基於資料治理法制,以及相對完善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獨立個資保護機關監督」,數位部對此也表達贊同,行政院目前也正規劃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數位部將密切配合個資保護相關規範,以推行政策。

數位部進一步說明,今年試行的「運動數據公益平台」,就是在個資當事人知情同意下,由數據公益運作者進行隱私強化處理、產出無涉個資的數據,無償供公益目的利用,不僅符合台灣個資法規範,也跟歐盟運作機制並無二致。

數位部說,向來重視在法規下,以資料促進多元創新,也致力於讓多元利害關係人充分討論,建立制度規範。「數據公益運作指引」還在草案階段,9月將召開協作會議,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徵集建議,以凝聚共識。指引雖不具法律強制力,仍須符合法律規定。

除了持續精進資料治理政策及相關隱私強化技術配套措施,數位部也將配合後續個資法修法進展,推動資料治理相關立法,以完備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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