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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重新思考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適當性

本文共1043字

經濟日報 劉邦繡

制定《揭弊者保護法》是我國為落實反貪腐目標的重要專法,同時也是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的重要指標。對我國民眾而言,他們多數同樣地企盼國家盡速通過該法,藉此保障揭弊者的揭弊行為,進而加速廉能政府,創造更好的經濟環境。

綜觀現行草案設計,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個人,不得因公務員或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人,即所謂內部人員,有意圖報復並對其採行不利之人事措施,提供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與工作保障。然而,儘管上述設計立意良善,惟卻漏未規範「惡意」的揭露行為所導致公司聲譽與經濟上損失,揭露者的責任應如何追究,如民事賠償或刑事處罰問題。因此,恐怕有過度保障揭弊者的疑慮,將可能導致黑函文化盛行並衍生「吹哨蟑螂」。

而為彌補上述缺陷,立法者可以參考日本與英國相關的法案制度,將揭弊者主觀的「善意」(善良動機)與否納入考量,明訂不實或惡意揭弊者,依法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例如:日本法規定,揭弊者若造成他人正當利益或公共利益損害,則須負民事與刑事責任,使當事人因心有顧忌而避免其濫行揭弊。事實上,許多國際組織所倡議的吹哨者保護公約中,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反賄賂公約(Anti-Bribery Convention)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等,均有要求揭弊者應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之事證」的條款,避免公權力淪為報復者的打手。

另一方面,公司負責人經營管理公司,其義務是善盡管理監督之責,讓公司運作符合法令規定,並以自身的職責或權力導正錯誤事項,並作出對公司最為公正、誠實之判斷。而非身居高位要職,卻以對外吹哨的手段,作為推卸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的方式,故公司負責人本質上與一般受雇者大相逕庭。因此,或許可以參考日本法制,將私部門之高階委任人員,如董事、經理人或監察人等,排除於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範圍之外。

最後,應特別強調的是,當事人非出於善意之違法揭弊行為,不得主張以「揭弊者」免除任何法律責任,也不能以所謂揭弊者自居,企圖無限上綱地逃避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因為並非只有揭弊者是弱勢的一方,同樣地被揭弊者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對待,故較佳作法應是兼顧雙方權益,而非單就揭弊者予以最大程度保護,而這正是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尚未著墨之處。此外,私部門與公部門的揭弊保護,立法上宜有不同方向。因為公部門的揭弊,它的目的導向是在維護國家機關之清廉公正;而私部門的揭弊,則是使公司治理正常化,故應鼓勵揭弊後公司內部先行處理,否則將虛化公司治理運作的力度。(作者是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兼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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