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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借款利率走升 增加槓桿併購成本 企業併購需權衡融資及以股份為對價優劣

本文共90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近來受烏俄戰爭及後疫情影響,消費者物價指數居高不下,美國聯準會為緩解通膨啟動升息循環。對透過舉債進行併購之企業而言,融資成本之增加意謂財務風險提升。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併購服務主持會計師廖哲莉今(28)表示,為考量資金成本並建立最適資本結構,企業於併購時需權衡融資比例並關注融資利息、融資抵減之相關稅務議題,才能使融資的成本最小化並達到投資效益最大化成效。

廖哲莉指出,美國加州矽谷銀行倒閉後掀起寒蟬效應,銀行業相繼緊縮信貸,也增加企業取得資金困難度。未來美國如大量發行公債,更將造成流動性緊縮,帶動市場利率攀升,增加企業募集資金的成本。利率急遽上升情況下,併購後的現金流是否足夠償還本金以及支付利息,對於高槓桿併購成敗愈發重要。

融資併購應留意利息支出抵減 以及是否符合移轉訂價準則

廖哲莉指出,舉債所支付的利息在併購交易中可能難以列報為費用減除。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者,其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可以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因併購股權日後所產生的股利及證劵交易所得對於台灣營利事業而言均為所得稅上免稅所得,因此,併購股權貸款所產生的利息也可能無法抵減扣除。實務上常見之併購方透過特殊目的公司(SPV)向銀行融資以收購標的公司,其利息極可能因上述規定而無法抵減。此外,如透過合併SPV與標的公司或將負債分割至標的公司,將負債轉移至實質營運標的公司,由於該債務係為收購標的公司所產生,與標的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涉,相關利息支出是否可於稅上列報費用減除也有疑義。

廖哲莉提醒,如果由股東借款或關係企業將資金貸與收購公司,需留意當地反稀釋自有資本規定。舉例而言,台灣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如超過三比一,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其他各國包括美國或日本均有相關規定 。

此外,關係企業間資金融通所收取利息應符合移轉訂價常規交易原則。目前國際趨勢係針對銀行利息及關係人間收取之利息差異進行測試,不過台灣企業大多仍將此類自銀行借款後轉借關係人之交易分別檢視,並針對關係人間之借貸利息進行移轉訂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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