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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說明泰山變更股利發放公告申報期限

本文共6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廖賢龍/即時報導

依臺灣證券易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的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的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的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主要考量後續停資券作業時程及相關審核程序,故實務上已預留部分審核作業天數。如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已逾前揭申報期限,證交所審核前需先確認是否影響相關停資券作業,若否,始得准予公告。

有關泰山公司(1218)擬變更發放股利金額,證交所前提供資料予主管機關表示,須請泰山公司於6月16日(停過前12個營業日)中午12點辦理公告,主因泰山公司涉經營權之爭,新選任經營團隊尚未取得經濟部變更登記,其公告申報權限受到限制,因此,如欲調整股利金額,應儘早辦理公告申請,以利證交所進行審核確認後開放公告權限,其尚非為法定公告的最後期限。

證交所查泰山公司6月16日上午召開董事會討論股利調整事宜,為求審慎及保護投資人權益,證交所請其當日務必親赴證交所召開記者會說明,始得對外發布重大訊息及辦理公告,且相關重訊及公告均應加註警語提醒投資人注意。泰山公司於晚間8時召開記者會,會後並依規完成相關公告申報作業。

證交所表示,基於公告權限的開放及相關審核程序進行,暨考量相關公告不宜於盤中發布等,故該案泰山公司於召開董事會及記者會後完成公告申報作業,尚符合規定,且不致影響後續股利變更配發時程。證交所表示,擬持續注意該案後續發展,如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規情事,將依規進行相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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