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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 BVI 公司法最新合規遵循 KPMG提醒注意事項

本文共122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英屬維京群島(BVI)國際稅務局(ITA)更新了英屬維京群島的經濟實質規則,自2023年2月24日起生效,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陳淑淵協理表示,此更新主要是增加經濟實質應申報資訊,除了有助於ITA評估BVI公司是否符合當地經濟實質規範外,也為日後稅務資訊交換做準備。

陳淑淵指出,如要對於主張屬於BVI境外稅務居民的BVI申報主體,欲排除BVI經濟實質的適用,則應提供相下列佐證文件:他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或函文、他方稅局出具之核定書或稅務評估、遞交之納稅申報表及他方稅務機關發布的裁決等文件。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BVI公司所主張的稅務居民所在的國家或管轄區在歐盟的不合作名單內,或者該國家或管轄區並無企業所得稅機制,則無法符合稅務居民在BVI境外而排除經濟實質的適用。

此外,針對經濟實質申報,要求揭露更多的資訊,故而BVI當地註冊代理人皆已配合更新申報格式內容,並提醒於填寫時,建議即便是「選填」的題目也盡可能如實且完整的回答,因為ITA極有可能在日後審核時,針對此類選填問題要求重新回復,而產生額外時間及再次申報的費用。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芷副執行長也特別提醒,所需提交的訊息包含稅務識別碼,例如:主張該BVI公司屬於BVI以外的稅務居民者、年度總收入、營運地址(是指從事核心創造收入之活動)、所屬跨國集團、最終受益母公司、直接母公司之名稱及相關資訊、董事會開會次數、與會董事姓名、資歷及會議地點、從事主要核心創收活動的員工或外包之服務提供者資訊等等。相較於與上一年度所應申報並提交給註冊代理人的訊息,提供之資訊明顯更加詳盡。

陳淑淵表示因台商多以BVI公司作為控股的實體,再次提醒所謂純控股實體,係指僅從事持股其他主體並賺取股息和資本利得,如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視為符合BVI當地的經濟實質。分別為(a) 遵守其在英屬維京群島業務下的法定義務;(b) 在英屬維京群島擁有足夠的員工和場所來管理及持有該股權。

對於作為純控股的BVI實體,不要求在BVI當地執行相關業務之指導或管理,也沒有要求該實體在產生收入的核心業務要在BVI當地進行,不過仍然有必要在英屬維京群島擁有足夠的員工和場所來持有或管理其股權。

對於如何達成適用要件,張芷特別說明如果BVI實體在整個財政年度相關的業務活動僅是被動的持股,則在保有當地註冊代理人提供服務,可被評估為當地經濟實質活動。然而如果BVI實體從事積極管理其參股,就必須配置有足夠和適當的合格員工,以及適當的處所,以便符合在英屬維京群島執行此功能。

張芷提醒,綜觀本次更新的經濟實質規則相較於前次版本,主要是更具體的說明經濟實質相關合規要求,另BVI公司法在2022年度修正並自2023年起需要提供年度申報表,主要內容是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有既定的格式),提交的日期是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九個月,如採歷年制企業,首次應遞交2023年度申報表的期限為2024年9月30日,也在此一併提醒企業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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