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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經營權之爭 黃天牧祭出金控法三規範 喊話想拿經營權就要增資

本文共692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對於新光金經營權之爭,金管會主委黃天牧除了重申金管會目前保持中立的原則之外,也明確提出金控法的三大法條,包括36、53、及56條條文,要求任何現有的股東在進逐新光金控制權時 未來都必須履行對新光金及子公司增資義務。

金管會在此改選維持中立態度,已意謂對於新光金經營權「變天」可能性作好準備,黃天牧上述的發言,也被解讀為對兩派人馬喊話,尤其是對改革派喊話:「想拿經營權,就要有增資準備!」若未來取得經營權,必須履行增資義務來強化新壽的財務強度,以在2026年和IFRS17與ICS2.0接軌,是重中之重,尤其增資是當前強化新壽財務強度必要手段,不論哪一方取得經營權,都必須在董事會支持增資案,不能杯葛。

黃天牧受訪時強調,任何一個金控選出的董事會,都有依金控法36條規定的健全公司經營責任,53條對子公司辦理增資的義務,以及56條經營之責,必須履行,因此,金管會在改選中保持中立,最關心的則是這屆董事會選出來的董事要善盡上述的責任,也就是要健全金控及子公司經營,必須擔負起必要增資的義務:「尤其對新光人壽在2026年接軌過程中各項工作,包括財務能力的準備!」這些都是現在的股東要競逐新光金的控制權時,也必須要履行上述的義務及準備。

有媒體提問,倘若取得經營權的一方僅有過半席次,未達三分之二,若增資案在新的董事會很難進行時,金管會是否介入?金管會強調,會以保護存款人及投資人為重:「倘若關心新光金發展的股東,都會知道什麼是符合最大利益,永續發展及保護大眾投資人。」對於去年新光金與台新金的換股比例、意向書的曝光是否有炒作股價之嫌?黃天牧表示,金管會將密切進行了解,並會檢視是否有操縱股價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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