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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其中針對個資外洩相關罰則將提高至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若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將處以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採按次處罰。另外明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個資法主管機關,且為獨立機關。
近期不斷發生重大個資外洩事件,但原本的個資法相關罰則卻偏低,引發外界討論,隨後行政院責請國發會進行盤點並進行個資法修正,同時因應憲法法庭去年做成憲判字13號判決設置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設置隱私專責機關要求,遂有此次修法,同時列為政府宣示的「打詐5法」之一。
根據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中明訂關於罰則部份,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導致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若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將處以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採按次處罰。
至於何時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國發會主委龔明鑫先前在委員會初審時表示,籌備處預計在今年8月成立,初期會有40人到50人,正式成立後隨業務量調整,編制到100人是可能的。但正式掛牌前還要先送組織法草案,連同第二階段修法,送到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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