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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投保法 將能跨公司解任失職的董監事或負責人

本文共1256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金管會9日宣布,投保中心將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對此金管會指出,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包括公司責責人,若有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涉及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即使換公司,在完成修法之後,也會依法進行跨公司的解任。

證期局指出,為進一步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並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規範、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因此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四項條文。

對此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並說明,修正第10條之1,主要導正違法董監事若從A公司跳到B公司之後,無法就其在A公司的事項予以解任其B公司的新職務,來解決「無法溯及既往 」的問題,高晶萍也表示,該修法也將「溯及既往」;亦即,依照法規,投保中心若在二年內不行使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或是自解任事由發行時起十年內未被判決,追溯期滿都會失效,上述的修法,會在失效期限之前依新法重新進行懲處、求償。

高晶萍也指出,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是先前就有裁罰的法源依據,並引用證交法155、157之1,期交法106至108條予以懲處違法事項,現在則新加入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違法情事。

所謂的「非常規交易」與「內線交易」,高晶萍釐清,非常規交易是指掏空與背信,例如,高價買低價賣、利益的輸送,而後者則是操作股價,這幾年投保中心相關的代位求償,以財報不實的案件為最多,可同時進行解任及代位求償,而在修法之前,會有「跨公司解任不到」的問題,在完成修法之後,對於有上述不法情節的董監或負責人:「不僅跨任期,同時也能跨公司的進行必要的解任!」

例如,某董監在A公司發生前述問題,即使跳槽到B公司當負責人,也會因為A公司的問題而被解任,來突破現行「跨公司的解任」在實際執行上的困難。高晶萍說明,這視同「獨立事由」的解任,因此可以跨公司執行。

證期局指出,在預告30天之後,將開始進行送政院、立法院等流程,會在九月會期送至立院修法,其中依該法40之1「溯及既往」修正條文,將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保護機構所提已繫屬尚未終結的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將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亦即,所有修法施行前,提起訴訟待判的都將適用修正之後的規定:「所以未獲法院受理的,會再提一次訴訟!」

上述的修正條文,還包括了第32條、第20條,其中,對於第20條修正,證期局說明,主要因為投保中心所提起相關訴訟,大部分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相關訴訟業務廣度及深度擴大,舉證責任更形加重,實有擴充投保中心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因此,放寬投保中心執行業務的支出及費用限制,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

第32條則修正為判決結果通知投資人方式,如全案勝訴或全案上訴時,以公告方式替代書面通知;不提起上訴時,投保中心則須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兼顧授權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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