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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表態 主權基金由國發基金主導

中央銀行。路透
中央銀行。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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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台灣要成立主權財富基金嗎?中央銀行昨(8)日表態,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持開放立場,但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目的。央行建議,該計畫可由國發基金主導,並參考國外經驗,允許輸銀發行政府保證的外幣債券,提供中長期穩定的外幣資金來源。

針對日前部分立法委員為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提案修正央行法第20條、第33條,央行昨天表示,對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採開放立場,但修改央行法並非適合的方式。央行舉例,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已開發國家,多是以「專法」規範主權財富基金的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的案例,如韓國「韓國投資公司法」、挪威「政府退休基金法」、愛爾蘭「國家退休準備基金法」等。

央行表示,外匯存底的功能與主權財富基金不同,外匯存底的主要功能,在於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維持匯市秩序,其投資操作的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主權財富基金則是以創造財富為投資目的,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等事業或計畫的投資並非主權財富基金投資的主要範疇。

央行提議,主權財富基金計畫可由國發基金主導,另可參考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的運營及籌資模式,允許輸銀發行由政府保證的外幣債券,提供中長期穩定的外幣資金來源,協助主權財富基金的發展。

央行說明,主權財富基金為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且並非央行經營目標。

央行強調,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持正向開放立場,但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國家主權財富基金既為「政府」的基金,我國是否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應由政府整體考量,審慎衡酌。政府如決定設立,建議應制定專法,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並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治理及監理架構等。事實上,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央行表示,今年4月底,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市值占外匯存底比率達96%,加以我國並非IMF會員國,應持有更充裕的外匯存底,以因應資金大量進出,強化外部衝擊的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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