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拚打詐 NCC委員:宜納管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

本文共907字

中央社 記者蘇思云台北25日電

NCC日前通過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避免號碼被詐團濫用。NCC委員林麗雲今天表示,支持打詐政策,但沒修電信管理法,另外訂管理辦法管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不合常理,建議電信管理法宜納管重要2類電信業者,包括MVNO業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4月17日審議通過「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管理辦法),預計最快4月底上路,要求電信業者,包括行動網路業者(MNO)以及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有查核門號的責任,並規定由批售門號的MNO監督MVNO。

林麗雲今天針對「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草案預告結果及發布事宜討論案提出不同意見書。林麗雲指出,支持國家打詐政策以及電信業應承擔社會責任,不過,透過NCC監理MNO,再由MNO監督MVNO的管制模式可能內含矛盾,恐引發爭議。

她提出4點爭議,第1,法規恐有扞格,造成母法跟子法的不一致。電信管理法已解除二類電信的管理(其中包含MVNO),由二類電信選擇是否登記。NCC卻在未修改電管法下,另外訂管理辦法對MVNO進行管制。若二類電信源頭就未依據母法電管法進行登記,何以適用管理辦法,並不合常理。

第2,角色有所矛盾,可能影響市場競爭。MNO與MVNO互為競爭業者,卻由MNO負責監督MVNO,可能弱化MVNO為電信事業主體性,並進一步影響電信市場的競爭。

第3,目標可能衝突,有違NCC引進市場競爭的目標,也限制未來的政策選項。2023年1月NCC通過電信合併案(MNO從5家合併為3家)時,就宣布培植MVNO以促進市場競爭,以利消費者權益。

林麗雲指出,但是管理辦法中的管制模式,是由MNO監督MVNO,可能弱化MVNO角色,也可能跟引進市場競爭的政策目標有所衝突。

第4,評估有所不足。林麗雲指出,這項管制模式對電信產業影響深遠,但NCC對管理辦法的影響評估並不充分,導致難以精準判斷法規對產業的影響。

林麗雲也因此提出4點建議,包括應該全面盤點通訊傳播法制,與時俱進完備法規體制;電管法宜納管重要的2類電信業者,也包括MVNO業者;研析管理辦法對電信市場競爭與產業發展的影響與因應;應有合理完整的法規影響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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