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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安永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及公司名稱,未依法定期限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未報備商品品項處15萬元罰鍰,就未報備變更公司名稱處5萬元罰鍰,總計處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安永全球公司自112年1月即對外銷售「逆齡肌活套組」、「肌因嫩白套組」、「睛亮有神套組」及「光采順暢套組」等4項商品,該4項商品的總價與報備單項商品的價格加總不同,即視為不同的商品,依規定要事先向公平會報備,但該公司直到同年4月24日才報備。
公平會表示,安永全球公司原公司名稱為「安永全球事業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17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安永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組織型態變更致公司名稱變更,依規定應在名稱變更生效後15日內辦理報備,但直到112年12月28日才報備,已超過15日的法定期限。前述行為均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在經營過程中如有變更法定應報備事項包括商品(服務)之品項及公司名稱等,都應該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該會報備,以利外界知悉,並維護傳銷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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