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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條款」明年屆滿 台商要先排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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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中國大陸於2019年施行新版《個人所得稅法》,根據稅務總局2019年第34號《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外籍個人的境外所得在中國境內免予申報的優惠期為六年,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KPMG會計師劉中惠指出,2024年是從2019年數起的第六年,可以想見,將出現外籍人員離境坐月子的高峰期,尤其台幹通常會於農曆年節前後安排返台,故現在就可開始規劃2024年長假,一方面休假,一方面避免2025年全球所得都需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狀況發生。

KPMG協理任之恒說明,新版個稅規定,在大陸境內有住所,或一個納稅年度累積在陸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稅務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在陸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亦有延續並簡化舊法關於無住所個人於境外所得課稅的豁免條款。只要在陸居住滿183天之情形不滿六年,包括期間有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者,即大家常說的「坐月子條款」,即便屬稅務居民,但仍可就境外所支付的境外來源所得豁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34號公告明定,不論新法執行前有否符合相關要件,均由2019年開始重新起算,亦即,針對無住所之個人,2019至2024年境外所得都可豁免課徵。

她舉例,陳先生2019年至2024年連續六年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且沒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則陳先生2025年應就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若陳先生在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其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當年陳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在中國就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劉中惠提醒,前述豁免條款不適用於個人在大陸已經構成「住所」的情形,但「住所」係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不等同物質意義上的「住房」。因此,台人即使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一定會直接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此外,境內、外所得的認定亦應留意,薪資所得仍以實際工作地點判斷,對於在大陸子公司工作所取得的薪資,不論是在當地領取或台灣總部給付,均屬「境內所得」,不在豁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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