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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權抵碳稅有想像空間 劉銘龍:新加坡擋漂綠碳權創造多贏

本文共1442字

聯合報 記者鄭朝陽/台北即時報導

今年實施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容許事業取得國際碳權,抵減一定比例的碳費或抵銷超額排碳量,相關辦法將由環境部訂定。據了解,此一抵減條文一出,讓境外碳權的交易充滿想像空間,國際碳權公司也正絡繹於途,來台打算做這筆生意。但什麼樣的國際碳權可獲得政府承認?可以抵充多少比率的國內碳費?又該如何與國際的氣候公約銜接,並協助國家達成長期減碳目標,都要等待政府提出執行細節;新加坡永續與環境部 (MSE) 和國家環境局 (NEA)日前公布該國碳稅制度下國際碳權的採認標準,值得台灣借鏡。

台北市環保局前局長劉銘龍指出,新加坡國際碳權制度設計,包括連結巴黎協定與國家自定貢獻,抵銷限額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等,能防止國際碳權成為炒作標的,也是我國氣候法中抵用國際碳權的參考對象。

劉銘龍今在臉書指出,新加坡政府為實現2050 年淨零排放的氣候雄心,於 2019 年起透過「碳定價法」(CPA)導入碳稅徵收制度,徵收對象主要為每年排放2萬5,000公噸以上溫室氣體的所有工業設施。初期2019年至2023年碳稅稅率只定為每噸新幣5元,為企業調整提供過渡期。之後碳稅稅率將逐步調升,2024年及 2025年每噸 25 元;2026 年及 2027 年每噸45元,2030年可望達到50-80元新幣水準。

此外,從2024 年起,為減輕企業負擔與促進良好監管的碳市場發展,允許企業使用高品質的國際碳權 (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 ICC ) 來抵銷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並強調在新加坡碳稅制度下所使用的國際碳權,都需具有高度的環境完整性且符合「巴黎協定」第6條的規定。

巴黎協定第6條,規範國家之間碳權額度的轉讓與相應調整,以防止買方和地主國國家自定貢獻(NDC)的減排量重複計算。新加坡政府已實質達成與迦納和越南完成符合巴黎協定的碳權合作雙邊協議,並與不丹、柬埔寨、智利、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印尼、肯亞、蒙古、摩洛哥、秘魯和斯里蘭卡等多國簽訂合作備忘錄。該國應繳納碳稅的企業,可以尋求雙邊協議所產生的國際碳權,來抵銷其應稅排放量。

新加坡環境部門解釋其所認可的高品質國際碳權,必須是核證減排發生在2021年至2030年之間,另遵循不可重複計算,通過額外性、永久性、合法性檢驗,真實減排與確證,無碳洩漏風險等原則。再者,新加坡環境部門也與五個國際碳權認證組織簽訂合作備忘錄,分別是Gold Standard, Verra’s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Global Carbon Council, 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the Architecture for REDD+ Transactions等。另將成立國家註冊處(National Registry)以核算和追蹤應稅企業所提交抵稅的國際碳權。

劉銘龍表示,新加坡政府透過氣候協定機制,進行國家間減排合作,不僅為企業尋求較佳減量成本減輕碳稅負擔,也將企業購買經認可的國際碳權,與國家自定貢獻結合,納入國家減量成果,外溢效果亦實質促進當地碳權市場發展,可謂一舉數得。

台北市環保局前局長劉銘龍指出,新加坡國際碳權制度設計,包括連結巴黎協定與國家自定...
台北市環保局前局長劉銘龍指出,新加坡國際碳權制度設計,包括連結巴黎協定與國家自定貢獻,抵銷限額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等,能防止國際碳權成為炒作標的,也是我國氣候法中抵用國際碳權的參考對象。圖為新加坡。記者鄭朝陽/攝影

台北市環保局前局長劉銘龍指出,新加坡國際碳權制度設計,包括連結巴黎協定與國家自定...
台北市環保局前局長劉銘龍指出,新加坡國際碳權制度設計,包括連結巴黎協定與國家自定貢獻,抵銷限額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等,能防止國際碳權成為炒作標的,也是我國氣候法中抵用國際碳權的參考對象。圖為新加坡。記者鄭朝陽/攝影

劉銘龍臉書全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pfbid02bQW7oU1pDRAFKfCKTVm7FcQN2XydsEYTxf67zB2unHr35nkoNMmewGn9F8q33uMjl&id=100080045118639&mibextid=qC1g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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