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中興電遭判沒收 法界認為除產地認定更應聚焦沒收標準

「犯罪所得及中性成本論壇」。(圖:當代法律提供)
「犯罪所得及中性成本論壇」。(圖:當代法律提供)

本文共8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伶雯/台北即時報導

中興電(1513)因捲入雲豹裝甲車採購弊案,除前董事長江義福二審仍遭判刑,公司也遭沒入近21億元犯罪所得,針對中興電這起事件的判決,部分法界人士認為,原產地認定不僅影響刑事詐欺罪與否、沒收數額多寡,也會影響台灣產業將來發展,應制定統一產地認定標準,否則將造成產業無法估計損害。

法界人士認為,臺中高分院對中興電判決中針對「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適用,僅以該產品原料或零件部分來自中國為由,就認定該產品產地即屬中國生產,甚至判決構成刑事詐欺罪,沒收近21億元犯罪所得,此等判決恐已存在適用法令錯誤之嫌。

法界人士進一步指出,根據目前「WTO原產地貿易協定」,「為調和原產地規則及促使世界貿易運作更為穩定,會員國所制定原產地貿易規則不得對國際貿易造成限制、扭曲或干擾之影響,且不得採取不當之嚴格要求或規定履行與製造或加工無關之要件,以為認定原產地之必要條件。」;因此,台灣司法單位若以個案無關事由、採取嚴格認定標準,有可能違背 WTO 原產地貿易協定,與世界經貿潮流背道而馳。

甚至台灣半導體產業,晶片生產若有使用到任何來自中國的原料,都將被認定為中國產品,如此台灣是否還可聲稱存有 MIT 產品?假使政府採購案件,一旦涉有刑事責任,可能遭沒收全部採購金額,包含利潤及成本,對政府採購制度進展難有助益。

除了原產地認定問題之外,當代法律雜誌主辦的「犯罪所得及中性成本」論壇,對於中興電雲豹裝甲車採購案的判決,律師林坤賢亦表示,中興電的刑事判決雖然認為中性成本應扣除,且認為合約得標階段並無不法,而是在履約階段其中部分行為沾染不法,就要因此沒收21億元,這種見解豈不是公共工程只要履行經過有任何極小部分之不法,沒收範圍就可以擴張到全部合約?林坤賢強調,法院在個案認定時,不應過度擴張,這將會對未來公共工程履約產生極大的不確定性,有礙正常的經濟發展。


延伸閱讀

VIP》中興電營運攀峰卻陷入弊案泥沼 給企業經營者哪些啟示?

中興電雲豹甲車案20億元遭沒收 EPS恐減4元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遊戲橘子出售16%樂點股權 網銀斥資6.4億吃下
下一篇
誠美材兩派廣告戰 董座斥對手奪權、總座聲明名單合法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