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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電工涉雲豹案沒收20億確定!法官述「無過苛」理由

本文共1181字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中興電工涉雲豹甲車弊案,今天二審宣判,董事長江義福部分,仍被合議庭認定違反證交法、詐欺取財罪,但刑度略減為5年10月,另外法人中興電工部分,仍判沒收20億餘元的不法所得,此部分已宣告確定,不得上訴,合議庭在今天下午也發文,細述此部分仍認定需沒收20億9916萬元的理由,強調「無過苛」之虞。

中興電工涉雲豹甲車弊案,由審判長江德千、受命法官柯志民、陪席法官簡源希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今天上午宣判,認定中興電工需沒收20億9916萬元部分,不得上訴,此部分確定,中興電工董事長江義福判刑5年10月,啟福工業負責人許清順則判刑3年8月,其餘上訴人判刑10月至3年10月不等徒刑,部分獲緩刑。

合議庭指出,國防自主能力涉及維護國家主權、培養國內軍工產的專業技能、提升國軍戰力、保護民眾身家性命安全等,其中武器自主研發為國防自主重要環節,雲豹甲車又是台灣自主研發的指標性武器,此案明訂「禁用大陸地區產品」,目的乃確保我國擁有自主研發軍品的專業技術能力,避免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而產生不良後果(斷料、洩密、品質良莠不齊影響性能等)。

合議庭表示,若江義福、許清順將國防自主意識,置於中興電工商業利益之上,則得悉「綜合液壓泵」本體、「S1轉向機」及「S2轉向機」都屬可能影響交期的重要料件後,即應提前因應以解決購料問題,而非推由許清順轉向中國大陸地區廠商購買,再由江義福以中興電工及負責人名義,出具「產品及僱用人員證明」,向第209廠訛詐為非中國大陸地區產品,致使第209廠陷於錯誤、交付貨款。

合議庭批評,這樣的行為名義稱為「按期履約」,實際上使中興電工,詐得第4批以後的動力底盤系統款項,罔顧契約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地區產品」內容,違背國防自主精神,將中興電工的商業利益,凌駕於國家安全、國防自主、軍民生命之上。

合議庭指出,我國為貫徹國防自主政策,目前尚有多種武器處於研發、製造階段,包括「國機國造」與「國艦國造」等國防自主項目刻正密集進行中,有賴相關廠商傾心傾力配合,務必將國家安危置於廠商獲利之上。從而,確保國防自主政策的徹底執行,並非個別公司的商業利益及獲利所可比擬。

合議庭說,倘認宣告沒收中興電工的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有「過苛」之虞,僅宣告沒收中興電工採購前揭料件的利潤599萬3540元,或沒收採購成本7912萬8840元,抑或售予第209廠的價格8512萬2380元,都不足以彰顯我國徹底執行國防自主的政策,以及前揭契約條款的精神,且難以要求其他參與國防自主的相關軍工廠商,徹底遵守合約規範,更難以向國家、社會、人民及其他遵守合約、戮力研發、製造國軍用品的廠商,彰顯國防自主的精神及價值。

合議庭指出,此案經「忖前思後、斟酌再三」,認該等犯罪所得,沒有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且宣告沒收中興電工的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性,且無過苛之虞,不依法酌減。

中興電工涉雲豹甲車弊案,台中高分院今二審宣判,其中沒收中興電工不法所得20億餘元...
中興電工涉雲豹甲車弊案,台中高分院今二審宣判,其中沒收中興電工不法所得20億餘元部分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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