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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財隆:政府對科技巨擘要有作為 否則淪老鷹抓小雞

本文共939字

中央社 記者潘姿羽台北14日電

數位時代來臨,科技巨擘握有極大的市場影響力,甚至導致消費者、協力廠商處於弱勢地位。公平會委員洪財隆認為,政府應扮演更積極角色,如果政府不出面,市場將淪「老鷹抓小雞」,同時對台灣數位發展相當不利。

洪財隆接受自由時報「官我什麼事」節目專訪,談及科技巨擘、數位市場發展等議題時指出,國家政府對於新興議題應有所規範,特別是公平會身為競爭法主管機關,可以先行嘗試介入,以個案方式處置,累積執法經驗、找出相關法律及適合台灣政經情況的處分,這對台灣會是比較有利的做法。

以Uber為例,洪財隆表示,當時Uber在台灣營運,大家都想要納管,但Uber主張它不是交通運輸事業而是平台,交通部無法可管;公平會作為競爭法機關,早在2016年就介入,以不實廣告的方式處理。

洪財隆解釋,當時公平會主張,Uber在台灣還沒有落地納管,沒有完全合法之前,Uber不應於廣告宣稱司機1個月可以有多少收入,因此公平會認定它是不實廣告;面對新興議題,競爭法機關如果能先行介入,其實對後續Uber在台灣落地產生很大幫助。

洪財隆強調,政府對於新興議題應有所規範,否則將導致市場落入「數位叢林」,也就是沒有任何法則、大欺小。

洪財隆直言,如今數位平台影響力非常巨大,一般使用者、消費者、中小型App的開發商,甚至與科技巨擘合作的協力廠商都相對弱小,如果政府沒有出面,雙方互動幾乎等於是「老鷹抓小雞」,不只權益無法受保障,對台灣在地數位發展也不好。

洪財隆補充,公平會在新興議題上,可以嘗試用既有的法律先行介入,透過個案處理累積執法經驗,也可以發現如何找出相關法律細膩處理,這會是比較有利的做法,「用一部法律一刀切的方式,有時候並不是最理想」。

在數位平台與媒體議價的議題上,洪財隆則說,跨國科技平台涉及的議題眾多,不是單純單一產業、單一部門可以處理,以新聞內容提供來說,可能跟文化部、NCC有關係,而涉及數據、大數據部分,則可能與數位發展部、國發會相關,簡單列舉就已經牽涉消費者保護、大數據隱私、競爭等議題,若針對特定議題,當然「能夠立專法是最好」。

澳洲針對新聞公平議價已經立專法,台灣部分也有不少立委提及,洪財隆認為,行政部門應該加把勁,畢竟這不只涉及公平競爭,還有言論品質、民主體制運作等議題,立專法最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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