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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室內拖鞋」專利權撤銷仍持續刊載廣告,挨罰!

本文共770字

聯合報 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松果購物、PChome24h購物、Yahoo奇摩購物中心、誠品線上等網路通路及HOLA特力和樂、POYA寶雅等實體通路銷售「環保室內拖鞋」,刊載商品廣告照片及在實體商品上宣稱「專利字號:D144859」,因專利權被撤銷已無專利,而涉有廣告不實,分別處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HOLA特力和樂)8萬元罰鍰

另就PChome24h購物、YAHOO奇摩購物中心、誠品線上廣告違法部分,予以警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及供貨商一品川流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公平會調查,案關商品雖曾取得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為101年1月11日至112年5月17日,惟該專利於110年6月24日因舉發成立遭撤銷,因此該商品已無專利,卻於專利撤銷後,仍持續標示並刊載「專利字號:D144859」、「台灣註冊專利字號」、「中華民國專利證書:D144859」、「超輕量專利科技商品」等語,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另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專利權撤銷後,商品即不得為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除非係專利權撤銷前已標示並流通。查POYA寶雅、HOLA特力和樂等實體通路銷售之「環保室內拖鞋」製造日期為110年10月1日,已屬專利撤銷後再製造流通之商品,商品仍持續標示「專利字號:D144859」等內容,難謂是屬專利權撤銷前已標示並流通,而有前揭排除之適用。因此,該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廣告使用「專利」字樣,予人印象較其他未獲專利之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進而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專利,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是否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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