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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協會東方領袖講座 賴英照:駭客納內線交易規範

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本報系資料庫)
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92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高瑜君/台北報導

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本月15日舉行「東方領袖講座」,邀請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以「內線交易的紅線」為題發表專題演講。他認為,證券交易法應修正,將駭客明文納入內線交易的規範;他同時提出三建言,包括重視資訊安全、加強員工宣導;以及紅線未盡明確,謹慎為上策。

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資訊科技蓬勃發展,網路資安愈來愈重要,現行證交法禁止內線交易,但未將駭客明文列入適用的對象。駭客竊取資訊,再買賣股票獲取暴利,既不能用新法加重處罰,也很難依內線交易罪論處。

根據證券交易法處罰內線交易,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但適用對象只限於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大股東、「因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以及從前述這些人得到資訊的「消息受領人」。

駭客不是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大股東,通常也不是因「職業關係」得到消息的人或是「消息受領人」。

至於駭客是否成立內線交易?目前有三大說法,第一,不成立。主張所謂「職業」以合法的職業為限,不包括違法竊取資料的駭客;而駭客與竊聽消息的情形不同,無法類比為「消息受領人」。 

第二,成立。法條文義既然有彈性,應以能實現立法目的的解釋優先,駭客是「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駭客也應納入「消息受領人」,受內線交易的規範。

最後一派則認為,駭客不成立內線交易罪(證交法第171條),但應負內線交易的民事賠償責任(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3項),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解釋刑罰規定,應嚴守法條文義,不得任意擴張。為實現防制內線交易的目的,民事責任的規定應從寬解讀。

賴英照認為,三種見解各有立論依據,分歧部分來自於法律解釋方法的歧異,部分反映執法者對內線交易的不同評價。

證交法禁止內線交易,但證交法未將駭客明文納入規範,解釋上卻有疑義,且執行上可能產生缺漏。賴英照建議修正證交法,新法應促使交易公平,同時避免株連過廣。未來在立法上可參考歐盟法制,將「因犯罪行為獲取消息之人」明確納入內線交易的規範。

駭客為刑事犯罪(刑法第358條、第359條),應受新法規範;以偷竊、搶奪或其他犯罪行為獲取資訊者,亦同受規範。長期入侵電腦竊取資訊的常業駭客,「為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應受內線交易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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