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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彙總五大員工獎酬制度稅務規範

本文共150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今(27)彙總員工獎酬制度及其相關課稅規定,提醒企業面對大缺工時代,務必提高對員工權益之重視,透過良好的獎酬制度達到育才、留才、徵才之企業競爭力。

1.員工酬勞入股

按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得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或現金為之。

Ø營所稅

.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固定百分比或就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並認列為費用。

.因員工拋棄所獲配之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嗣後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給付年度之費用。

Ø綜所稅

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並扣繳申報員工之薪資所得。股票出售價格與交付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獎酬制度均適用,交付日參照)。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9年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惟該條例廢止後讓員工酬勞入股之稅負增加,激勵效果減弱,於是引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獎酬制度。所稱限制員工1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或績效等既得條件,於該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

Ø營所稅

依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說明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薪資費用。

Ø綜所稅

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由公司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3.員工認股權憑證

按公司法第167-2條規定得經董事會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由公司發給員工1認股權憑證,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得依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Ø營所稅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令規定,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及於各年度認列酬勞成本。員工因未符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認股權,或員工既得後因過期失效時,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Ø綜所稅

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由公司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4.員工新股認購

按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1承購,並得限制承購股份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超過二年)不得轉讓。營所稅參照上述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定,綜所稅規定如下:

l可處分日(如有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標的股票之時價2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由公司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l限制轉讓期間若有減資之員工其他所得計算

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乘以該日持有股數,超過實際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公司非因彌補虧損之減資退還股款,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乘以該日持有股數,減除員工實際認購價格超過其所取回股款金額後之餘額。

5.庫藏股票

按公司法第167-1條、167-3條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1,並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超過二年)不得轉讓。

營所稅參照上述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定。綜所稅規定交付股票日或可處分日(如有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由公司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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