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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移轉股票 這四種狀況小心無法過戶登記

本文共76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北區國稅局列出,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四大疑問,包含一、買賣或轉讓不屬於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的股票,不課徵證交稅但交易所得應納入所得稅申報;二、如果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股票,免繳納證交稅;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股票,要保存支付價款證明,否則將視為贈與;四、股票經法院拍賣取得,應繳納證交稅。官員提醒民眾在買賣股票時要特別留意上述四種狀況,以免因不熟悉規定,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過戶登記的情形。

官員表示,股權轉換交易會產生各種稅務問題,其中股票如果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者,不屬於證交稅條例規範的有價證券,因此轉讓時免課徵交稅,不過出售股票時產生的所得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另外,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時,應由買方在買賣交割當日,按成交價格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在代徵的次日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不過,如果透過繼承或贈與方式取得股票,則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不屬於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例如:父母贈與兒女股票,符合「因贈與而取得」的規定,不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交稅。

而二親等以內親屬如果買賣股票,則記得保存證明文件,否則國稅局將視為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舉例,兄弟雙方之間買賣未上市股票,即使私底下有簽訂買賣約定書為證,國稅局調查時,兄弟如果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就須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另外,依《遺產與贈稅法》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當事人須提供稅務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若無法提供證明,股票就無法移轉登記。

最後,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應依證交稅條例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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