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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就榮光案上訴 稱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判斷

本文共752字

中央社 台北10日電

香港法庭拒絕就律政司申請禁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頒下禁制令,其後律政司上訴。律政司表示,特首已按國安法發出證明書稱「榮光」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

香港律政司今年6月初向法庭申請禁止4項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非法行為,要求頒下禁制令。

該4項行為包括具分裂國家、侮辱國歌的意圖下傳播該歌曲;以及協助、教唆,及明知而授權或准許他人在有上述意圖下傳播該歌曲。

但法庭7月裁決拒絕頒下禁制令,法官的判詞指出,法庭有責任根據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但同時有責任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該4類行為在現行司法制度下,屬可被懲處的刑事罪行,法庭不認為禁制令會有真正效用。

律政司其後決定上訴,昨天公布上訴理據。

綜合明報等港媒報導,律政司在草擬上訴文件中指出,香港特首李家超於7月11日根據國安法47條發出證明書,指該4種禁制行為涉及國家安全。

律政司指,特首對維護國安負上主要責任,其對國安事宜的評估應予以最高比重考量和尊重。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法庭一般應遵從行政機關就有關公眾利益及維護國安必要性的評估。

律政司又表示,法庭沒法獲取敏感情報,也欠缺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作判斷,故當行政機關判斷某措施有需要執行或有效時,法庭應給予適當比重及遵從此判斷而批出禁制令。法庭只能在特殊情況下拒絕批出禁制令。

律政司又認為,原審法庭錯誤將法庭置於與行政機關同等的位置,評估禁令沒有實際功用時,沒有考慮到「榮光」可激發反建制情緒、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信念等因素。

律政司表示,根據國安法,法庭有憲制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原審法官裁決時未有給予國安事宜最高比重,屬法律上犯錯,亦未考慮在判斷與國安相關的禁制令申請時,基準應與一般禁制令不同,除非法庭認為禁制令無助於維護國安,否則應批出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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