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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市場監管總局:直播帶貨須說明:誰在帶貨、帶誰的貨

本文共979字

聯合報 記者謝守真/即時報導

大陸直播電商市場規模近來持續成長,但也衍伸出不少爭議。大陸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長況旭9日表示,直播帶貨由於「台前幕後」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致虛假行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較為突出。他強調,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行銷的前提和底線。

據中國網消息,大陸國務院新聞辦9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市場監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表示,直播帶貨創新消費場景,豐富消費供給,但由於「台前幕後」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致虛假行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較為突出。

況旭提到,近五年,大陸直播電商市場規模成長10.5倍。與此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傳統電商,顯示發展和規範仍不平衡。「條例」對網路消費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針對直播的特色和突出問題,條例也做出多方面規範。

在強化資訊揭露方面,況旭指,「條例」規定經營者透過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在其首頁、視訊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也應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絡方式等資訊。

他強調,「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況旭表示,「條例」規定,直播行銷平台業者應建立健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的訊息。「三無產品」往往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都沒有,平台應嚴格落實身分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在發生消費爭議時,積極協助消費者權益,實際改善售後體驗。

在規範行銷行為方面,況旭說,直播間經營者、直播行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相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廣告代言人的義務。「條例」將規範性文件「網路直播行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提升為法定義務,明確了平台、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任」。

況旭還表示,下一步,將大力展開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守護消費專項執法行動,瞄準霸王條款,「糾正一批、查處一批、曝光一批」,以實際改善消費體驗。

大陸市場監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強調,「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
大陸市場監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強調,「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圖/取自中國網)
圖為大陸市場監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圖/取自中國網)
圖為大陸市場監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圖/取自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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