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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增紀律處分 劍指不鬥爭不擔當的「太平官」

本文共758字

中央社 台北24日電

最新一期「中國紀檢監察」刊登署名文章,解讀中共紀律處分條例新增內容,提到新增「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面對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的處分規定,如將難題往外推的「太平官」可被開除黨籍。

澎湃新聞今天報導,最新一期「中國紀檢監察」雜誌刊登河南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杜道泉的署名文章。在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內容時,杜道泉提出三個案例。

文章指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新增「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面對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的處分規定」。

文章表示,有黨員幹部滿足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外推。如某街道辦事處展開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遇到群眾不理解甚至個別村民為謀取非法利益煽動群眾聚集。時任街道黨工委書記不但不衝鋒在前、向群眾解釋,反而擔心自己的職位和安全,拒絕前往現場,等上級介入處理。

針對此現象,「條例」新增「面對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視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還新增對「新官不理舊帳」行為的處分條款。有黨員領導幹部對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不積極履職,消極回避、推卸責任。如某縣委書記對前任領導任職期間拖欠農村保潔人員工資,不積極協調解決,認為是前任留下來的債務,跟自己無關。

針對此類現象,「條例」新增對「新官不理舊帳」行為的處分條款,可根據具體情形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杜道泉還提到,「慢作為、假作為」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典型表現。如某縣委書記對依法處置違規建設商品房問題不重視,沒有按照上級要求前往現場督導處置,僅安排相關人員處理,卻向上級報告自己已經前往現場處理,最終導致部分基層人員使用虛假材料層層上報,與現實情況嚴重不符。

對此,「條例」新增對「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通過制度推動黨員幹部勤勉敬業、積極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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