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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案二審 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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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台北24日電

在中國發展的加拿大籍藝人吳亦凡被控強姦等罪而遭判刑並提上訴,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今天駁回,同時裁定維持原判。

據陸媒澎湃新聞報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亦凡因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附加驅逐出境;因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

一審宣判後,吳亦凡提出上訴,尋求翻案。

二審於今年7月25日開庭,而且不公開審理,法院宣布擇期宣判。

今天二審的判決決定維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亦凡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機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而且是首要分子,其行為又構成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

法院指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吳亦凡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報導,吳亦凡近親屬、加拿大駐中國大使館官員旁聽了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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