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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務部網站發布訊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8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此外,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韓國、台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繼續按照2018年第43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
大陸是在2018年的6月22日發出前述第43號公告,對台灣韓國及美國的此一石化製品課徵反傾銷稅。當時,除台灣化纖公司的苯乙烯,從被課徵3.8%的反傾銷稅外,其它台灣石化的苯乙烯稅率則為4.2%。台灣被課的反傾銷稅相對輕微 。南韓被課的稅率在6.2%至7.5%之間;美國則是介於13.9%至55%之間,被課最重稅率。
依據該法第48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18年6月裁罰至今已屆滿5年,因此大陸商務部啟動期終複調查,這次期終複審如果認定已沒有傾銷疑慮或認定不再對大陸產生實質損害,此一反傾銷稅的課徵即可望免除。但商務部並未言明期終複審需時多久。不過,依據該法第51條規定,複審期限自決定複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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