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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發函通令,中國大陸人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恐導致大陸人民在台受害,而難獲國賠。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表示,未來「國賠法」修法後,在中華民國境內受害的境外人士,一律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陸籍男子2018年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家屬提出國賠,法院今年2月指出,判決是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因此依法賠償。
林子倫今主持院會後記者會說明,過去因部分機關30年前的解釋函已不符時宜,也與現行法令規定有所違背,陸委會重新檢視相關內容,讓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能更符合法規與現況規定,避免持續造成不必要的困擾,也避免國人及國際誤解。
至於後續修法,林子倫表示,應就現行「國賠法」法條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基於保障無國界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對我國境內受害的境外人士,一律可依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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