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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為我國民函釋停用 政院修法:以境外人士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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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行政院日前發函通令,中國大陸人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恐導致大陸人民在台受害,而難獲國賠。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表示,未來「國賠法」修法後,在中華民國境內受害的境外人士,一律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陸籍男子2018年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家屬提出國賠,法院今年2月指出,判決是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因此依法賠償。

林子倫今主持院會後記者會說明,過去因部分機關30年前的解釋函已不符時宜,也與現行法令規定有所違背,陸委會重新檢視相關內容,讓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能更符合法規與現況規定,避免持續造成不必要的困擾,也避免國人及國際誤解。

至於後續修法,林子倫表示,應就現行「國賠法」法條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基於保障無國界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對我國境內受害的境外人士,一律可依法請求。

行政院發出主旨為「有關中國大陸人民似取得等同我國國民權利義務函釋檢討事宜及立法原...
行政院發出主旨為「有關中國大陸人民似取得等同我國國民權利義務函釋檢討事宜及立法原則」通函,要求各機關檢討各部門就主管業務中與兩岸人民條例相關之函釋令,對曾逕予認定大陸地區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國籍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及兩岸互不隸屬之現況,進行檢討,有牴觸者予以廢除。圖/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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