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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證監會發布全球存託憑證發行指引 恢復GDR發行審批

本文共774字

聯合報 記者林宸誼/即時報導

大陸證監會最新公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指引」,指境內上市公司申請海外發行GDR(全球存託憑證)時,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大陸證監會備案。

中國證券報報導,證監會還對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的禁止情形、發行與承銷、發行比例、發行間隔、募集資金使用等進行規定。

證監會3月時被指暫緩GDR發行審批,當時彭博引述消息人士透露,證監會擔心大部分GDR發行將被大陸投資者認購,隨後這些投資者會將這些證券轉換成大陸國內股份,利用兩者存在的價差獲利,將對大陸股市造成較大壓力。

彭博當時稱,遭暫緩GDR申請的公司包括大陸電動車電池龍頭企業寧德時代。

據證監會網站統計,自2022年2月11日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新規實施以來,證監會累計核准21家企業境外發行GDR,19家奔赴瑞士證券交易所發行,2家奔赴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

根據證監會最新公告,要求公司在完成GDR發行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披露發行情況報告,報告應當穿透說明實際認購對象。

證監會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GDR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規範健康發展。

申請程式方面,證監會指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首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

境內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場再次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新增基礎股份發行註冊程式與首次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相同;境外發行完成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

實施安排上,證監會表示,3月31日前,境內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GDR發行申請,但未獲證監會核准的,應履行基礎股份發行註冊及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註冊申請及備案材料的時點;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相關議案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毋須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大陸證監會。(大公財經)
大陸證監會。(大公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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