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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法 大戶碳盤查新增保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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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採盤查、查驗分流辦理 登錄期限延長至明年4月30日

碳排放概念示意圖。 美聯社
碳排放概念示意圖。 美聯社

本文共716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環境部昨(14)日公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自明年起,排碳大戶辦理碳盤查,改採盤查、查驗分流辦理,應在4月底前登錄盤查資料、10月底前上傳第三方查驗結果,並新增保密條款,保護企業營業祕密。

碳盤查登錄及查驗規定
碳盤查登錄及查驗規定

此次修正有兩大好處,首先可減少查驗機構量能不夠而塞車情況,其次也能讓環境部儘早掌握企業排碳。

碳盤查是減碳的基本功,環境部已公告第一批、第二批強制碳盤查登錄對象,共約500家排碳大戶,原先規定這些企業應在每年8月31日前上傳排放清冊、盤查報告、查驗資料等,明年起改採分流辦理。

環境部表示,今年6月預告草案後,陸續收到產業界意見。原先草案訂定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3月31日,但企業反映時間太短,因此正式公告版本改為每年4月30日前;至於查驗結果上傳期限則維持草案訂的10月31日。

另外,原草案規定,企業查驗作業不得連續「五年」由同一查驗「機構」執行,正式公告版本調整為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維持查驗獨立性。

為保障企業營業祕密,也新增規定要求事業盤查及查驗資料應予保密。

同時也規範排放量計算方式,以利遵循,明定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等計算方式及規範。

此外修正辦法也訂定,若未如期完成登錄、查驗、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盤查登錄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5%以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環境部表示,辦法自明年1月1日上路,提醒具有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的事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依規定完成盤查登錄作業,盤查資料應經查驗者,應在每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作業,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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