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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在查核股權變動,發現控股公司新增一位股東,是陳董事長(化名)兒子。陳董和他所設立的紙上公司放棄現金增資認股,全由兒子按面額10元認購。認購價格遠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國稅局認定為贈與,核課陳董贈與稅106萬多元;紙上公司的贈與則視為兒子的「其他所得」,補徵綜所稅438萬餘元。
國稅局官員說:「視為贈與不罰,對陳董只補稅,沒罰款。」對陳董的兒子,本來漏報「其他所得」是要裁罰,不過,「他們一聽到國稅局在了解情況,馬上自動補報。」陳董的兒子因自動補報免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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