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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研議金控、銀行大股東干政罰則 三方向調整

提要

1.參考公司法對影子董事規範 2.改採認定「失格」制度 3.思考執行面挑戰

金管會。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900字

經濟日報 記者廖珮君/台北報導

金管會修法對大股東不當干政,最重命限期處分家族持股,引金融圈譁然,金管會召開兩次公聽會後,研擬做三方向調整,一、參考公司法對「影子董事」規範,二、刪除「具控制權股東」、「不當干預」等模糊法律用語,改以認定「失格大股東」的處理機制,三、思考實際執行面的挑戰。

金管會將在重新調整金控法與銀行法後,仍希望可以趕在9月將修正草案送到行政院。

金管會召開兩次公聽會中,金控業者、法學專家主要有三大疑慮,行政裁量權過寬、課責波及處分家族持股過重、及諸多法律用語的概念模糊,也有學者建議採用公司法中「影子董事」的規範。

依公司法第8條第三項,非公司董事但實務上卻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人事、財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刑事、及行政罰的責任。

金管會官員說,會參考公司法中影子董事的規範,對行政罰做更明確規範,例如處分股權、或是解職是否算是行政罰。

其次,學者也質疑,金管會對公司具有控制權股東、不當干預公司決策納入課責對象並明定課責手段,但何謂「控制權股東」?又何謂「不當干預」?法律概念過於模糊。

據了解,金管會內部認定,所謂「控制權股東」是指持股5%以上者,當因不當干預被命處分持股時,也需處分超過5%以上的持股;但這部分也遭業者挑戰,認為大股東適格性是指持股逾10%,才需被核准,就算被命令賣股,也應是賣10%以上的持股。

官員坦言,目前大股東適格性是需要被核准,但萬一「失格」了、無法維持大股東適格性時,卻沒有處理手段,因此會改以認定「失格大股東」的處理機制,去解決何謂「控制權股東」等法律概念模糊的問題。

第三則是執行面的挑戰。有業者質疑,命大股東賣股可能會造成外溢效果,如影響股價、市場,又或者挨罰大股東提起訴願又順利撤銷處分時,後續該如何處理;官員坦言,實際執行面上的確有些挑戰,這部分也會再納入重新思考評估。

至於還有金控業者提出,這次修法中也明定,金控挨罰是因金控負責人執行職務或未盡防止義務導致,可最重處5,000萬元罰鍰,被認為金控負責人並非大股東,罰鍰不符比例原則,金管會則回應,經理人不會重罰到5,000萬元,一定會考慮到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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