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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2603)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案,二審仍判有效。此前,該遺囑指定由二房獨子張國煒繼承張榮發全部遺產,大房三子張國政對此不滿,提起遺囑無效之訴,歷經兩次審判,台灣高等法院昨(25)日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遺囑有效。
張榮發七年前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繼承其名下全部遺產,凡此均引起大房不滿,大房三子張國政向法院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二審昨被高院駁回,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遺囑有效,仍可上訴;若全案確定,張國煒將可獲逾百億元遺產。
針對創辦人遺產訴訟一事,長榮昨日表示,有關遺囑訴訟,係屬繼承人各自認定有效與否之爭執,與公司營運無關。根據法界推估,張國政應會繼續上訴,至截稿時間張國政未回應。
法界人士認為,張榮發的遺產內容包含動產及不動產股票等內容繁多,張國政如果繼續上訴,推估也要等七、八個月後,法院才會宣判,且結果難料。
張國政主張,張榮發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並非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親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認為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且密封遺囑製作地點是父親住家,但公證書地點卻寫事務所,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代筆遺囑、17日密封遺囑無效。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父親製作遺囑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張榮發自述、公證後已屬公文書,經調查局鑑定也認定遺囑簽名是張榮發親簽,遺囑合法有效。
一審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高院認為,張榮發在遺囑作成前兩、三年雖常因病住院且作成遺囑後有譫妄症候群等現象,但無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張榮發做遺囑時沒識別能力。
況且,張榮發同年9、10月間贈與配偶1億存款,10、11月間移轉價值逾億元的三家公司股權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當時仍有處分鉅額財產能力,應具遺囑能力。
高院認定遺囑是張榮發親自簽署;遺囑讓公證人確認無誤之後密封,足認遺囑是張榮發所為,符合民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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