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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大地震 受災戶水電費據條件減免3個月至6個月

本文共519字

聯合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即時報導

4月3日花蓮縣東部海域發生規模7.2地震,造成花蓮地區多戶房屋毀損災情,經濟部19日宣布,針對房屋毀損不堪居住之受災戶(低壓用戶),免予計收今年3月至6月的水電費;針對災損嚴重的石材廠商,免予計收今年5月至10月半年的基本水費及電費。

經濟部表示,台水及台電也提供前述受災戶「當期水費或已寄送之電費帳單免收遲延費」.「水電費未繳暫緩執行催繳及停水電作業」、「停用後申請復水或復電,免收復水費或復電費」、「收容中心因收容受災戶致增加水電費部份免予計收」以及其他多項減免措施,希望降低受災戶的水電費用負擔,協助受災戶復原重建。

台電表示,受災戶今年8月底前若提出暫停全部用電申請,或台電主動終止供電契約,於受災日至申請日的用電期間,不收底度費或基本電費,受災戶若在2年內申請復電,也不收復電費及新建長度設置費。受災戶如於原地自行重建房屋,在115年4月底前不收線路設置費。

地震也可能造成水管損壞導致漏水,台水表示,避免地震後發生漏水未察覺,台水官網提供「定期檢查用水設備輕鬆預防漏水」,建議用戶檢查家中用水設備,並觀察家中水表在未用水狀態下,水表指針是否仍持續轉動,如有持續轉動現象,快找合格水電商查尋家中漏水點,以免水費突然大增及水資源的浪費。

經濟部長王美花在403大地震後,前往花蓮了解產業因地震造成災損情形。圖/經濟部提...
經濟部長王美花在403大地震後,前往花蓮了解產業因地震造成災損情形。圖/經濟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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