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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痛毆同住前妻犯家暴罪 另被控殺人未遂 檢認不成立

本文共772字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呂男和林女離婚後仍同住,兩人因故發生口角並扭打,互控對方家暴傷害罪,林女並提對呂男殺人未遂。檢方偵訊後,依傷害罪起訴兩人;呂男被控殺人未遂罪不成立。基隆地院審理後,判呂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林女涉案部分,因呂男撤告,法院判決不受理。 兩案均可上訴。

判決指出,同為30多歲的呂男和林女原為夫妻,離婚後仍住在一起,前年6月13日凌晨兩人細故在住處發生口角後,呂男用拳頭毆打林女頭部、胸部,又用手掐住林女的脖子。

兩人經過一陣扭打,呂男抓起林女的頭部去撞地板,又拉林女的頭髮讓她的頭部去撞牆,導致林女頭部受到外傷、腦震盪及至少30分鐘意識喪失,並有噁心伴隨嘔吐。林女就醫,發現左前胸、右頸、右上臂、左前臂、右大腿、雙膝及雙踝都有瘀傷。右小指指骨關節扭傷、腰部挫傷。

林女遭呂男毆打時反抗,拿物品砸中呂男頭部,並用手攻擊呂男胸部,使得呂男頭部也有損傷、右側前臂和左側前臂擦傷、右胸和左胸壁擦傷、腹部挫傷、頭暈及目眩等傷害。

兩人互控對方涉嫌家暴傷害,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呂男和林女均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傷害罪。林女主張是正當防衛才讓呂男受傷,檢方請法官依刑法第23條防衛過當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林女另控呂男涉嫌殺人未遂,檢察官查出呂男與林女因一時發生爭吵,呂男毆打林女頭部,並掐住她的脖子,雖下手甚重,但雙方並無深仇大恨,呂男事後也未阻止林女報警,認無殺人故意,僅有傷害犯意。

法官審理後,認定呂男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家庭暴力罪,因無刑責規定,依刑法傷害罪論罪。呂男不以理性處理糾紛,對前妻訴諸肢體暴力,造成林女身心痛苦,很不應該。考量坦承犯行及犯罪動機、手段、待業中等生活狀況情狀,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呂男控告林女涉犯家暴傷害罪,因他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官諭知判決公訴不受理。

呂男和林女離婚後仍同住,因故發生口角並扭打,互控對方犯家暴傷害罪。基隆地院審理後...
呂男和林女離婚後仍同住,因故發生口角並扭打,互控對方犯家暴傷害罪。基隆地院審理後,判呂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林女涉案部分,因呂男撤告,法院判決不受理。記者邱瑞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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