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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打火機燒毀候選人競選旗幟 火未釀災且對方撤告獲判無罪

本文共639字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陳姓男子前年11月13日清晨近5時,在新北中和區侯友宜及國民黨議員候選人聯合競選總部,持打火機燒毀總部前方騎樓的競選旗幟1面,檢方認他涉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罪嫌起訴,台南地院認該旗幟僅被燒毀三分之二、熔膠滴落地面無延燒之虞,且告訴人撤回毀損告訴,判他無罪。

陳男辯稱,他所點燃的旗幟是固定在旗桿上,旁邊並沒有雜物或其他物品可以助燃,也沒有人在活動,燃燒物僅該旗幟,並沒有危險性。

台南地院合議庭勘驗現場監視影像,發現被害人的競選看板之間樹立2支競選旗幟,兩者相距約1 公尺,陳男清晨4時44分出現,並彎腰右手拿打火機,由下方點燃第1支競選旗幟,隨即離去。他離去時還回頭看了一下,4時45分競選旗幟燃燒的熔膠開始滴落地面並繼續燃燒。上午4時48分警車抵達,1名警察下車靠近燃燒的旗幟後即未見火焰,燃燒時間約3分25秒。

合議庭認為,陳男持打火機點火後,只燒毀該旗幟,且該旗幟附近別無他物,也沒有延燒至其他物的跡象,所造成熔膠滴落的火花掉落地面後不久即自行熄滅,未有延燒情事,足見火勢不大,且警方到達前,也未見火勢延燒及滴落熔膠復燃情事,足見影響範圍甚小,難認已致生具體公共危險。

合議庭指出,該旗幟僅被燒毀三分之二面積、熔膠滴落地面僅在該旗桿附近,面積也不大,距離最近他物均尚有一大段,如此是否足認陳男放火行為已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程度,已有疑問,與其放火罪中致生公共危險的構成要件不符外,該罪又無處罰未遂的規定,再加上競選總部林姓執行長已撤回對陳男毀損告訴,最後認證據不足,判他無罪。

台南地院認為,陳男持打火機點火,該旗幟僅被燒毀三分之二、熔膠滴落地面無延燒之虞,...
台南地院認為,陳男持打火機點火,該旗幟僅被燒毀三分之二、熔膠滴落地面無延燒之虞,且告訴人撤回毀損告訴,最後判他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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