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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增設正、備取制度

本文共777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國防法務官考試第一試筆試,得彈性增加錄取名額參加第二試口試;第二試錄取人員並採行正取、備取制度,以滿足國防部任用需求。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在民國111年6月15日增訂公布第3條之1,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而國防法務官考試,由考試院辦理。

考試院表示,111年10月31日訂定並發布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並於112年3月舉行首次考試;由於國防法務官是以軍官身分任用,第一試筆試的錄取人員必須經過體格檢查合格,才能參加第二試口試。

考試院說,第二試錄取的人員,如果是後備役軍官或未具備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的人員,必須根據國防部的規定進行志願入營或入伍後,才能接受國防法務官的專業訓練。

考試院表示,112年首次舉辦的國防法務官考試,第一試錄取人員依照現行考試辦法規定,以需用員額30人加2成足額錄取36人,其中28人在規定期間繳交合格體格檢查表,第二試口試到考24人,全數錄取。

考試院指出,112年7月4日榜示後,錄取人員中有3人無意願受訓,5人保留受訓資格,實際參與受訓人員僅16人。

考選部表示,因有筆試錄取者未符合體檢標準、符合體檢標準者無意願參加口試,或通過口試者無意願參加訓練等因素,導致考試錄取人數及實際受訓人數,與國防部需用員額有相當的差距,國防部基於用人需求,建議調高第一試加成錄取的比率,並增設正取、備取制度。

考試院說,為落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3條之一立法目的,滿足國防部對於法律專業人力的任用需求,同意修正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第6條及第8條,以廣納外界優秀人員進入國軍服務,提升國軍法務專業法治素質。

考試院指出,第二試錄取人員如果未依國防部通知時間辦理入營、入伍或接受專業訓練時,將由國防部通知備取人員依照考試總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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