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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對台商納稅與在台購買不動產影響分析

CFC對台商納稅與在台購買不動產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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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1152字

經濟日報 劉泰麟(富拉凱投資銀行協理)

CFC實施後對台商納稅和匯入台灣資金購買不動產有很大影響。

眾所周知,台灣已於2023年起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CFC),受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都需要提交財務報表並在台灣申報課稅,也就是說,財務報表將會讓境外公司原本不透明的財務狀況透明化,台商平時就需建置境外公司的會計帳務及財務報表,並注意下列事項。

按規定符合CFC定義的境外公司需提交財務報表給台灣國稅局,但境外公司的銀行帳戶、交易及轉投資等營運功能均在海外,台灣會計師不容易掌握境外公司完整財務情況,台灣會計師會面臨相較台灣本地公司較高的簽證風險,因此實務上,台商很可能無法找到台灣會計師簽證境外公司報表,如此一來台商自己的財務人員就必須有能力自行記帳,並於申報時聲明財務報表已依據台灣會計準則編製,這將加重財務人員不少的責任。

CFC未實施前,台商的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理財或控股,都可以截流利潤延緩在台課稅時間,但2023年以後賺得的利潤就都應在台灣課稅,未來若要將境外公司利潤分配回台灣,對2023年以後賺得的利潤已依照CFC規定在台申報課稅者,分配回台灣時不會被重複課稅。

但若分配的是2022年前的利潤, 延續過去作法等實際分配時課稅,因此財務報表需清楚記載利潤產生年度才能正確申報課稅。稅法的原則是有所得就應繳納相對應的稅負,境外公司帳上資金若是來自於借款,就不是稅法課徵範圍,但要注意,若資金是來自台灣人或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就可能衍生出借款方資金來源是否已按台灣稅法課稅的疑慮。

除了需考量稅負外,資金運用上也會因新法實施受到限制,台灣為抑制房價,已於2023年7月起開始實施平均地權條例新規,未來不管是以台灣本地公司或境外公司名義,在台灣購買住宅用途的不動產,都需向台灣內政部事前申請,符合法令規定的六項用途才可購買,一般來說,公司僅能以員工宿舍為由購買住宅用不動產,且購買戶數不得超過公司員工人數,並限制於登記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

以前不少台商透過境外公司來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購買台灣的住宅用不動產,以台灣公司作為台商在台灣的資產管理公司,收取租金並報銷不動產相關費用,但在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後,這樣的作法將受到限制,台商將資金匯入台灣購買不動產的模式必須重新考量。

值得一提的是,台灣近幾年推出的房地合一稅政策,若台灣個人或公司持有境外公司超過50%股權,且境外公司價值超過一半來自於台灣的房屋、土地,出售境外公司股權將會符合台灣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並非按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一但要申報境外公司股東名冊及財務報表,就會讓國稅局掌握境外公司股權異動及在台投資情形,因此,在出售境外公司股權時,需特別注意台灣轉投資公司的資產結構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條件。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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