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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專法9日過院會 羅秉成:數位網路平台須在台「類落地」

本文共935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行政院會9日將通過新打詐四法,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說明,此次修法最大亮點之一就是在「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中,將針對大型數位網路平台訂出規定,須在台「類落地」設置法律代表人,如未設置最高可罰2,500萬並得按次處罰,若情節重大,最重可祭出「限制擷取」手段,形同封網。

羅秉成說明,去年針對詐騙曾有一波修法,包含刑法、投顧法、人口販運法等,但沒有一部打詐專法,全世界很少國家有,台灣是首先推動專法的國家,觀察世界各國立法趨勢,打詐團隊在一、兩個月內讓打詐專法就位,8日就會在行政院會上討論,且是「四法齊送」,包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提供執法單位更多法律工具,同時讓上游業者也須負擔防詐責任義務,並給予「避風港免責條款」,減少後顧之憂。

但對於此次修法亮點,羅秉成提到,由於現在詐騙樣態大多集中在網路詐騙,電信詐騙已經在前幾波打詐行動中逐漸下降,因此在網路詐騙上需要再加大力度,這次特別在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上訂出,未來大型數位網路平台業者,如Google、Meta、Tik Tok等都須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如未設置將如未設置將可處以250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且得按次處罰。

此外,羅秉成也說,設制法律代表人的用意就是希望當這些平台上發生詐騙行為時,警政單位能立刻找到對接窗口,並通知業者進行下架或其他防範舉動,否則將會有連帶處罰責任。在罰則上也已明定未下架、未依警察通知停止服務最高可處2,500萬罰鍰,若情節重大者將透過審議委員會討論進行流量限制,若再無作為將最後手段「限制擷取」。

至於納管範圍,羅秉成說,等到母法通過後,數位部將會訂定相關子法,如廣告營業額達到一定量,或是用戶數量達到一定數額,就會納入監管範圍,並不會不分大小全部納入管理。

另外,羅秉成也提到,本次將修法鉅額加重罪,現行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約兩、三年,假釋二分之一就出來;對策是,若是鉅額詐欺,騙一千萬就是三年起跳、最重關到十年,「騙得愈多、關得愈久」。

其次,若三人做詐騙集團,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假釋方面則引入「三振條款」,一般來說,初犯關二分之一就出來了,詐騙集團三分之二才能假釋,累犯要四分之三,犯三次不得假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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