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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藍爆閃燈規範不一反增危險 交通部籲地方別再設

本文共597字

中央社 記者汪淑芬台北8日電

設置紅藍閃爍的爆閃警示燈,原是為在易肇事地點有警示效果,但因缺統一的設置規範,不少用路人反映視線受干擾,反增危險,交通部呼籲地方莫再設置,並優先改善已設置地點道路設計。

去年底,立法院有一場公聽會,指各地方政府設置許多紅藍閃爍的「爆閃警示燈」,不少用路人反映干擾視線,增加危險,但因非交通部法定的號誌,無法可管。

交通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設置紅藍爆閃燈是為在易肇事地點改善期間的交通事故防制空窗期,提高防制即時性,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紅色與黃色閃光燈號的警示方式概念相同。

交通部說,近年地方政府考量易肇事地點改善期程較長,為提高交通事故防制即時性及因應地方民意需求,由警政、交通及路權單位現場會勘設置紅藍爆閃燈,但各縣市紅藍爆閃燈光度、閃爍頻率、設置高度等未有設置規範,且多為民間捐助,尚未有統一規格及設置規範。

不過,交通部說,現行紅藍爆閃燈未有設置規範且規格不一,為免產生爭議,交通部已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建請各縣市政府不宜再增設紅藍爆閃燈,並優先就已設置紅藍爆閃燈的易肇事地點研擬改善計畫,改善完成後方,立即清除。

交通部呼籲,各級道路主管機關針對路口(段)、路中(旁)障礙物及施工路段等,仍請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分別設置相關警示措施,並可參考交通部公路局所訂交通工程手冊的詳細設置規範,視道路交通狀況酌情設置,避免發生駕駛人刺眼、視盲或誘發癲癇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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