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 五年內不得移轉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利用「重購退稅」,申請適用土增稅重購退抵稅優惠時,要注意五年內不得進行移轉或改做其他用途,否則會追繳退還稅款。
陳先生近日想將兩年前換屋時利用重購退稅,退回出售舊房地的土增稅之新房地贈與給妻子,卻經友人提醒,該稅款恐怕遭追回。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回出售地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因此,民眾需要留意期限內之使用,以維持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重購房地自住使用,經列管的重購土地,稽徵機關於管制期間內每年會落實全面清查,一旦查獲重購土地再行移轉,將依規定全部或按比例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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