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攜回自用酒爭議 財政部說話了

聯合報 記者賴昭穎/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前駐美代表蕭美琴奉調返國申請自用酒品通關,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因此依法同意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未來於申報進口時,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

財政部說明,依規定輸入供自用的酒類,數量未超過5公升,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5公升且經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可以憑財政部核發的同意文件輸入。

此外,依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進口酒類經該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免予查驗。本案經財政部審核,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3款後段「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規定,因此依法同意本案不需要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免辦理進口酒類衛生查驗,與其他一般外交人員返國任職的程序規定完全相同。

財政部表示,依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超過1公升的酒類非屬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免徵進口稅的品目,因此酒類超過1公升部分,不適用免徵關稅。

財政部指出,前駐美代表蕭美琴進口自用酒,超過1公升部分不適用免徵關稅。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指出,經基隆關查證,目前尚無以蕭美琴為進口人報運進口的案件,未來如申報進口,酒類除1公升免稅外,超過部分均應依法課稅(含關稅、營業稅及菸酒稅)。

免稅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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