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想動中投、欣裕台股權 「不當黨產不得處分」遭駁確定
國民黨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請拍賣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股權,並動用兩家公司股利及減資款,用來支付黨工退休金9.8億餘元,黨產會決議駁回,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國民黨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認為中投、欣裕台的全部股份已被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不得處分,駁回國民黨上訴。
黨產會2016年11月29日命國民黨移轉所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份給中華民國,國民黨為了支付680名黨工9.8億退休金,2018年6月25日向黨產會申請動用中投公司股利、欣裕台公司減資款共11億餘元,並希望拍賣兩家公司的股權。黨產會認定不符黨產條例的規定,駁回國民黨的申請,國民黨申請複查碰壁,改提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
國民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認為,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採舉證責任轉換的立法例,使政黨或其附隨組織須就該條所推定的不當黨產,舉證取得財產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才能保有該財產。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依第5條第1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一方面避免脫產致該條例的立法目的無法達成,另方面也避免因保全措施侵害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權,設有例外情形得允許處分。
最高行指出,黨產會處分國民黨應移轉所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全部股份為國有,為北高行依法認定的事實,兩家公司的股權既經黨產會認定為不當財產並命移轉,因此國民黨無論是否已移轉,都不得處分。而股利是股權所生的孳息,減資款是公司減少股本後所應退還股東的股款,都是由原來股權衍生而來,國民黨無權處分,最高行認為國民黨上訴無理,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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