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刑仍參加校長遴選惹議 教部:依法不能任用
全教產今天質疑,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被判刑,卻仍能參加國小校長遴選。教育部表示,遭判刑確定不能擔任教育人員;已被任用的人,也須解聘或免職。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許有志擔任外垵國小校長時,因涉入校園工程弊案,於今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然而,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3月19日卻仍讓許有志參加民國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
全教產指許有志能鑽漏洞,主因是教育部於去年(民國112年)11月曾函示澎湖縣政府解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廢止資格的規定,是針對候用校長、主任(有資格但還沒正式受聘),現職校長、主任非適用對象。
對此,教育部今天傍晚以文字回應中央社,上述函示是回應地方政府詢問受聘主任資格的疑義,「與本案現職校長(指許有志)無涉。」
教育部表示,被判刑確定有罪的校長,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擔任教育人員;如果已經任用,也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教育部表示,縣市政府遴選校長的規定,由縣市訂定。基於外界對校長具有高道德標準期待,請地方政府審慎訂定。
另外,全教產今天也提到,教育部對於可解聘教師的不適任教師樣態早已有所定義,但是對於「不適任校長」的樣態至今仍未見蹤影。
教育部表示,「國民教育法」第17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都有處理不適任校長的規定。
為了明確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及相關處理流程,教育部正與各地方政府、相關團體研商,擬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預計今年5月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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