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鍾東錦被控違反選罷法 二審認當選有效理由曝
苗栗縣長鍾東錦、大湖鄉代謝見德及林裕欽、大湖村村長傅顯榮等4人,被檢方指控涉嫌違反選罷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謝、傅當選無效,鍾與林則獲當選有效,此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天審結,除認定鍾、林當選有效之外,也廢棄謝、傅一審當選無效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二審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能證明陳男、丘女、謝男有為鍾東錦交付賄賂,以及鍾東錦對該3人賄選行為知悉並有參與之事實,且檢察官未就鍾東錦違反選罷法之行為起訴,另對陳男、丘女交付賄賂罪嫌雖有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
至於檢察官主張謝男、鍾東錦有共犯交付賄賂犯行部分,更未據檢察官對謝男、鍾東錦提起公訴。則在刑事追訴程序,檢察官既都未能就鍾東錦就交付賄賂犯行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為舉證,法院實無從率認檢察官主張鍾東錦有賄選行為屬實,認事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判當選有效確定。
其餘謝見德、林裕欽、傅顯榮涉違反選罷法部分,二審也認為,檢方舉證證據,無法證明三人有與買票者有犯意聯絡,或是有何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的情形,因此判謝等3人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前年底的地方選舉,鍾東錦當選為縣長、謝見德及林裕欽當選為鄉民代表、傅顯榮當選為村長,不過檢方調查,鍾東錦等4人競選團隊中的陳男,在前年11月中旬某日,委由林男先後轉交現金2000元、4000元給丘女,請託丘女及其家人投票支持謝見德、傅松琳(未當選)、傅顯榮。
其後陳男又在前年11月24日交付現金1.4萬元給丘女,請丘女協助買票,丘女受託後,在同日晚間6時許交付現金1萬元給張女,請託張女及其家人投票支持傅松琳及傅顯榮;同日稍晚丘女又至林女住處交付其現金4000元,請託林女及其配偶投票支持鍾東錦、傅松琳、謝見德、林裕欽、傅顯榮。
此外,鍾東錦、傅顯榮並授意謝男在前年11月23日20時許,至葉姓女子住處以現金2000元向其買票,請託葉女及其配偶投票支持鍾東錦、傅顯榮,檢方針對鍾東錦等四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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