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 放寬請領條件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刪除現行繳付保險費日數限制請領給付規定,修改為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放寬公教人員生育給付請領條件。
這次修法是為了落實生育給付慰勉保險人因分娩或早產的辛苦,合理補貼不能工作期間,經濟生活及安養所需的建置意旨,為免被保險人確於公教人員保險有效時間內生產,因職域轉換或加保年資短淺,導致繳付保險費期間未達到法定日數規定,無法請領生育給付,刪除現行繳付保險費日數限制規定。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被保險人繳付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滿181日後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或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三讀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予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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