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職能治療師法 職能治療師執業更有保障
為了能讓職能治療師執業範圍貼合實務現況,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職能治療師法。三讀條文規定,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衛福部應於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邀集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復健醫學會、環境職業醫學會及相關團體共同研商「非以含職業病在內之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範圍,並以函釋明確,以保障民眾福祉。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5月17日初審完成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對於職能治療師公會團體期待,鬆綁職治師執業地點與行為的部分,因無法獲致共識,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衛環委員會於12月4日進行黨團協商達成共識,於現行條文第12條增列「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將現有衛福部函釋直接入法,將函釋提升至法的位階,讓職能治療師執業更有保障,條文也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有關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的部分,審查會先前通過由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人提出的修正動議,也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職能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的機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吳玉琴於法案三讀後表示,法案三讀修正通過後,職能治療師未來不用再擔心幫助民眾健康促進、長照服務、早期療育、預防保健服務時會有觸法之虞。此次修法是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需求的里程碑,肯認職能治療師的專業自主。
吳玉琴說,此次修法,在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時,放寬職能治療師服務的專業自主空間,也是將衛福部函釋文字法制化,期盼更多職能治療師走入社區,加入社區的自我健康提升、健康促進及延緩失能民眾,提供職能治療可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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