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 新增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且為周全檢察官可用於緩起訴處分的處遇措施,列入心理治療和諮商。
這次修法有多項條文進行文字修正,例如將精神障礙改為身心障礙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宗教師、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的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的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為配合上述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規定,避免刑事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情形,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出本次修法草案,增訂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三讀條文規定,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的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有此停止審判等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
此外,三讀條文對鑑定制度做出重大變革,包括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可以請求鑑定,檢察官在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三讀條文規定,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以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有此停止審判等原因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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