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擬收資源循環促進費 將有排除條款
環境部今(31)日舉行「資源循環促進法」立法方向研商會,業者提出兩大建議,首先針對資源循環促進費課徵範圍應明確訂定,其次未來若強制業者使用一定比率再生粒料,應給予緩衝期。
環境部預計明年2月預告資源循環促進法草案,根據規劃,將從源頭管理、廢棄物資源化、加重罰則等方向,並新增徵收資源循環促進費。資源循環署長賴瑩瑩今日主持研商會,包括工總、歐洲商會等產業代表皆出席。
今日會中主要聚焦討論促進費課徵。根據循環署規劃,將針對粒料類產品或用途的廢棄資源,像是燃煤底灰、爐碴等,審酌非法棄置發生率、再利用技術等,評估優先公告為產業責任物,並向產源企業課徵費用。
至於收費後用途,將用於補貼再利用產品的最終使用者,未來將訂定補貼辦法。
不過工總代表反對新增課徵促進費,若要徵收就必須專款專用,且應建立稽查制度;另也有業者會中提問,若自身產生廢棄物,接著自己處理成資源後運用,「自產自銷」情況下是否仍要被課促進費?
環境部表示,針對這類雖有產出廢棄物,但自己處理完成的情況,一定會設計排除條款;此外若產品對環境沒有汙染衝擊,也不會向產源課徵促進費。
另外在源頭管理方面,循環署未來規劃消費性產品會訂定綠色設計準則,先推自願性示範推動,隨後再配合國際管制趨勢推動強制性,指定產品製造、輸入業者遵行,例如電池、紡織品、電子電器、包裝容器等業者。
業者擔憂,若要求產品必須使用一定比率再生粒料,應考慮再生粒料供應是否足夠,此外綠色設計需要時間,應比照先進國家給予三至五年緩衝期。
賴瑩瑩指出,未來促進法送進立院、修法通過後,原則上會在半年到一年內完成相關子法訂定,各子法會再依據各界意見評估給予合理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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