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鏡電視新聞台案逾法定期限 監院要求通傳會檢討
監委賴鼎銘今天表示,通傳會審查鏡電視新聞台第一次申設案,審查期間375天,逾越法定審查期間上限1年,也未依法作成准駁之決定,竟同意以「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監院要求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賴鼎銘、王幼玲、葉宜津透過新聞稿表示,就鏡電視新聞台的申設案,有無依法定程序處理,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12日審查通過3人所提調查報告。
監委指出,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案件原則上應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收件日起,6個月內作成准駁決定,例外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多為1年。
監委表示,通傳會是在民國108年12月12日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一次申設案,到110年6月1日通傳會檢還第一次申設案相關資料止,共歷時538天,其中鏡電視共補正14次,補正期間共100天。
監委說明,通傳會函請鏡電視2位股東說明到其函復止共53天,又通傳會2次函請鏡電視說明以新案取代舊案及撤回第一次申設案,得扣除10天,都不計入審查期間。經扣除163天後,審查期間為375天,仍逾越法定審查期間上限1年。
監委指出,通傳會未依規定作成准駁之決定,竟同意以法無明定的「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鏡電視先後提出的申設案,甚至在第一次申設案審查程序未終結前,通傳會就在110年5月7日受理第二次申設案。
監委強調,新舊兩案併存一段時間,規避人民申請案件審查期間的行政程序規定,與誠實信用保護人民權益原則有悖,核有違失,通傳會應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通傳會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二次申設案後,經111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並在同年2月11日發出許可函,但附加12項負擔、14項保留許可廢止權及16項行政指導。
監委表示,雖然這42項附加事項,多數是源自鏡電視公司章程、自行提出的營運計畫,或依通傳會要求補正資料內的承諾及說明,但申設許可附加事項如此之多,引發過當質疑。未來有關附加附款的要求,宜遵守行政程序法的明確原則及平等原則,謹守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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